政策法规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加快培育“绿色环保、高效低耗、高端低碳”的生态工业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企业,按当年销售产值完成情况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超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0.5‰奖励,首次超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1‰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补助总额会同前款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70%。
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 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之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的,按国家、省有关税费优惠规定免征(或不征)相关税费。涉及指标类、许可类、产权类权力继承,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可按更名方式办理或划转。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经认定属于兼并、收购涉危涉困企业(不含司法拍卖)且实现有效盘活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四)支持企业装备技术升级。经核准(备案)的技术、设备、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属于下列情形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培育鼓励发展导向目录的,或被列为省、市技改重点项目计划的,按8%的比例补助。
对“三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8%的比例补助。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设备投资的政策。对承担省级“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的项目,另行制定奖补办法。
(六)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创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被认定为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九)支持“三名”企业培育试点。对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照省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列入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十)支持“两化”深度融合试点。鼓励企业开展国家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或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项目等,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信息化投入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信息化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工业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两化融合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化促进会(CIO俱乐部)等交流平台建设,被评为省级“两化”深度融合优秀咨询服务机构、优秀解决方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市场拓展
(十一)支持企业展示展销。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产品博览会、展示会和展销会的,经市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摊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展会补助从其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行业准入认证。对重点鼓励发展行业,经备案确认的行业准入认证,给予50%认证费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对国家或省规定纳入准入管理或规范化管理行业,经国家或省组织评定、认证,已取得相应证书或文件,涉及认证费的按50%认证费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未涉及认证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循环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和污染减排、行业整治等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8%补助。
(十四)支持企业绿色生产。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鼓励小微企业成长
(十五)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分割转让。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年实缴税金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按核定的承租面积分档给予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100元/平方米的,给予15元/平方米年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200元/平方米的,给予25元/平方米年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3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元/平方米年租金补助。
(十七)便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并有可分割的界址点和相应的出口等条件的,宗地确需分割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允许工业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亩以下不予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50亩可分两期验收,可分割成2本不动产权证书;单宗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最多可分三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
八、鼓励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学费50%补助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经培训取得职业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参照执行。
九、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十九)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积极开展“亩产效益”考核,按属地原则开展评选、奖励,积极营造鼓励企业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经评定入围市级功勋企业、纳税20强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
(二十)强化差别化要素配置机制。全面开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探索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化水价、差别化排污费、差别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用地、差别化用能、差别化金融信贷准入等市场化要素配置机制,另行制定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和配置政策。
(二十一)强化合力扶工机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针对生态工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落实出台品牌与质量提升、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外贸出口、工业设计、对接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融资、人才激励、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扶持生态工业发展的合力。
十、附则
(二十二)扶持对象条件规定。本意见除条文中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或享受条件的以外,享受对象应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其中本意见第(二)条“总部型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三名”企业,或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在丽水市区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企业预期在未来5年将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含新引进到丽水市区持股40%以上的企业)相对“初始基数”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十三)一般限制性规定。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当年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重点整治类”、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四)“总部型企业”有关规定。
“总部型企业”的“初始基数”按起始年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确定;“考核基数”以“初始基数”年均增长10%确定。
“总部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相对“初始基数”必须达到年均增速20%以上,未达到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第(二)条;连续3年未达到的,取消“总部型企业”资格,并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地方财政贡献统一按现行政策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二十五)政策衔接规定。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政策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其中“总部型企业”按以下方式确定“初始基数”:
1.原政策已设定考核基数并按10%增长的,以原政策到期当年的基数为“初始基数”。
2.原政策设定固定考核基数,实施超额部分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的,按列入培育前5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初始基数”。
3.原政策设定固定考核基数,且以全税种税收入库数作为考核内容的,按原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10%计算到政策到期当年,作为“初始基数”。
(二十六)其他规定。本意见第(十)条奖励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条款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开始享受本意见5年,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出台后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6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09〕6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5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9〕10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如有其他文件与本意见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