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着力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建设美丽幸福文明新丽水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褒惩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3.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4.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使用,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底,完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加快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在登记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信用丽水”网站集中向社会展示。
(二)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完善的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丽水”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2016年底前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框架基本建成。
(三)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制度。对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梳理制定丽水市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推动出台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辖区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三、健全守信联合褒扬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丽水”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鼓励更多企业在市场准入时主动进行诚信承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树立、宣传诚信典型。持续开展“诚信示范企业”“丽水好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商场”“诚信经营示范街”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诚信主体纳入诚信“红榜”,作为守信典型案例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丽水”网站进行公示。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支持和便利诚信个人。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纳税信用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健全失信联合约束和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信用丽水”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二)完善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诚信“红黑名单”建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诚信“红黑名单”建设工作机制。
(三)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我市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并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五)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建立触发响应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与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为本部门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七)实施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加强与周边市、县信用合作,联合制定信用合作共建工作要点,推动落实区域合作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六、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评。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