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lsswzzsh | 发布时间: 2017-07-04 | 2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多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费率较低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为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为加快推进丽水“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绿色发展探路者和模范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行业发展 

  (一)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坚持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以扶优扶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成长性良好、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到2017年底前,全市县域(不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均成立1家以上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履行服务中小企业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职责。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率;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等方面的合作;稳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鼓励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互助担保组织、农民资金互助会、专业合作社担保组织等互助性担保组织提供再担保服务,增强其担保能力和风险承受力,促进其更好地为“三农”融资提供服务。 

  (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激发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活力,最大程度地发挥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充裕、经营高效等特点,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格局,多渠道、多方式,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担保业务,形成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推进行业特色化发展。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加入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推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担保资格从业证的覆盖面,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有效监管 

  (六)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以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浙政办发〔20117号)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把关和分级审批。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和注册资本情况,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进行培训、整顿,提高其管理和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成效。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一经查实,依法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四、深化合作 

  (八)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和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信用为先,加快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信用增级的风险识别机制。 

  (九)推动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充分借助省担保集团公司再担保的“稳定器”作用,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进一步增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的承保和代偿能力。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分担风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担保的贷款企业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 

  (十一)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将银行业参与全市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级范围。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 

  五、政策扶持 

  (十二)建立业务补助机制。对为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月均担保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达到注册资金1.5倍(含)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业务补助和放大倍数业务补助。达到1.5倍(含)的担保机构按1%给予基本业务补助;达到2倍以上的,在基本业务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业务补助,其中:超过2(2)以上至4倍以下的部分按1.5%给予业务补助;超过4(4)以上部分按2%给予业务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业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业务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业务补助和奖励资金。 

  (十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要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对担保公司发生的实际风险损失,按照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控制在2%(不含2%)以内的按代偿总额的15%予以补偿;代偿率控制在2%5%的按代偿总额的3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5%)的不予补偿。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组织保障 

  (十四)建立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丽水市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建设方案、考核机制、风险补偿办法,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在担保机构管理层合规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年度考核中予以免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研究制定。 

  (十六)强化监督指导。市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的工作联系。建立对县(市、区)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工作的考核制度,确保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控制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融资性担保工作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中的业务补助及风险补偿适用于市本级(含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此前出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一律停止执行。